|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燁輝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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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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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4年 年度 |
114/01/01~ 114/12/31 |
1 | 115/03/06 | 不適用 | 0 | -3,540,995,920 | -4,642,275,969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一、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之生命週期處於成熟期,股利政 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 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股 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 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 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配。 二、分派條件及時機: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 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依營運 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 供分派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由股東會決議分 派之。 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 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 「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 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 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情形, 再自當其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 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 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 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 股東會。 三、股利種類: 依照擴充規畫及獲利能力評估資本需求,原 則上分配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現金股 利視獲利情況發放佔股利總額比率為20% 至100%,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比率為0%至80%。 四、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據前 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分配之。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