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燁輝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4年
年度 
114/01/01~
114/12/31 
115/03/06  不適用  -3,540,995,920  -4,642,275,969  0.0  0.0  0.0  0.0  0.0  0.0 
一、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之生命週期處於成熟期,股利政
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
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股
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
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
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配。
二、分派條件及時機: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
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依營運
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
供分派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由股東會決議分
派之。
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
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
「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
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
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不足情形,
再自當其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
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
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
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
股東會。
三、股利種類:
依照擴充規畫及獲利能力評估資本需求,原
則上分配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現金股
利視獲利情況發放佔股利總額比率為20%
至100%,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比率為0%至80%。
四、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據前
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分配之。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