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105/02/15
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千興不銹鋼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千興不銹鋼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其他行使債權行為)。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
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
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
遣費者,不在此限。
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千興不銹鋼股份有
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
起九十日內,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
、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
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
(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
增加負擔之行為。
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
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本公司重整之緊急處分勢將影響全部債權人
與債務人之權益,並防止股票價格因重整聲請跌落,自本裁定黏貼
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
,禁止轉讓。
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當事人: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文書之案號:105年度整聲字第1號
5.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6.擬處理方式:自法院裁定黏貼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千興不銹鋼股份有
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