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025 千興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5/03/15 發言時間 17:01:22
發言人 葉碩堂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6)570327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5/03/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5/03/15
2.公司名稱: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千興不銹鋼(股)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4日
經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整聲字第1號所為重整前之
緊急處分事件之裁定,原裁定廢棄‧
8.因應措施:詢問律師意見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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