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025 千興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5/03/25 發言時間 16:20:35
發言人 葉碩堂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6)5703271
主旨 補充公告法院執行假扣押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5/03/2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南院崑105司執全簡字第157號
2.事實發生日:105/03/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中小企銀借款到期尚未續約展期,執行假扣押
4.處理過程:依法院規定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假扣押執行扣押金額,待銀行回報
,法院執行查封本公司部分之不動產,不影響本公司財務業務.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持續與台灣中小企銀協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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