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盛餘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2年
年度 
102/01/01~
102/12/31 
  103/06/13  2,086,429,691  511,981,124  2,550,567,899  2,181,210,899  1.15000000  0.0  0.0  369,357,000  0.0  0.0  0.0 
本公司章程 第廿五條	
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本公司若有盈餘,應完納一切稅捐後,先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或董事會認有必要時,亦得提請股東會決議,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並按下列比率擬訂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配時董監事酬勞不高於年度純益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提列法定公積後餘額的百分之三(3%),員工紅利不低於年度純益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提列法定公積後餘額的千分之一(0.1%)。本公司股利政策如下:
(1) 本公司目前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掌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且本公司股利政策,係由公司參酌未來及實際營運狀況,並著眼於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
(2) 股利分配比率當公司有累積可分配盈餘時,股利發放至少不低於年度純益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提列法定公積後餘額的百分之五十 (50%)。
(3) 股利發放方式以發放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發放總額的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