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最高費用化金額約為
新台幣50,000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2016年~2018年每年可能最高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
仟元、25,000仟元及25,000仟元,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
最高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元、0.15元及0.15元。
3.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度之營收及獲利將呈持續成長趨勢,
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幾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
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1.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績效,並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價值,依『證券交易法』及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2.1.適用本辦法之本公司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
制特定職等以上之全職員工為限。
3.關鍵詞彙:
3.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八項
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
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
4.權限:
4.1.本辦法之制定、修正與廢止的提出權責單位為財務處財務部。
5.作業內容:
5.1.申報及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
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5.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分配與核定:
5.2.1.得被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以給與日當日到職滿六
個月為限,實際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
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
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並由本公司人力資源處計薪人員以「2016年度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授予通知書」通知被授予員工。
5.2.2.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
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
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0.3%,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股價格未
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
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
比例之限制。
5.3.發行價格:
無償發行。
5.4.發行總數:
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
每股面額10元,共計10,000,000元為上限。
5.5.既得條件:
5.5.1.被授予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自增資基準日起,於
被授予後任職屆滿2年後仍在本公司任職,則依5.5.2.本
公司薪酬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通過之『2016年度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既得條件』之規定,計算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
得股數。
5.5.2.『201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如下:
5.5.2.1.既得條件:
5.5.2.1.1.授予後服務屆滿二年。
5.5.2.1.2.績效期間為2017年度及2018年度。
5.5.2.1.3.績效期間年度平均EPS需超過基本EPS目標。
5.5.2.2.既得比率=(績效期間年度平均EPS-基本EPS目標)/(績效期
間長期激勵年度平均EPS目標-基本EPS目標),最高不超過
100%。
5.5.2.2.1.既得比率計算至小數點兩位後無條件捨去,若為0%
(含)以下,視為0%。
5.5.2.3.既得股數=授予股數X既得比率。
5.5.2.3.1.既得股數計算至整數後無條件捨去。
5.6.權利限制:
5.6.1.於解除權利限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5.6.2.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可參與配股、配息與現金增資認股。
5.6.3.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權於本公司股東會提案、發言、表決
及執行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5.6.4.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
構辦理信託保管,且於解除權利限制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
或方式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5.6.5.自本公司股票依法暫停過戶期間、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
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
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表決權、配(認)股及配息之權利。
5.7.既得股數與未既得股數之處理:
5.7.1.本公司人力資源處計薪人員於屆滿5.5.所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
發出「201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股數計算通知書」予員工:
5.7.1.1.既得股數將於1個月內,自該員工個人信託帳戶匯撥至該員
工個人一般證券帳戶,並解除權利限制。
5.7.1.2.未既得股數由本公司無償收回,自該員工個人信託帳戶匯撥
至本公司證券帳戶,並予以註銷。
5.8.員工留職停薪、與本公司終止僱用關係之處理:
5.8.1.依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留職停薪
(包括但不限於育嬰、傷病及服兵役)、或與本公司終止僱用關係
(包括但不限於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死亡),且事實發生日
時未達5.5.所規定既得條件者,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
回,並均予以註銷。
5.9.保密及限制條款:
5.9.1.員工經依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
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其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
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違反情節懲處之。
5.9.2.員工有5.9.1.之違反情事,本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將其尚未
既得股份全數無償收回註銷。
5.10.實施細則:
5.10.1.本辦法有關被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
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相關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被
授予員工辦理。
5.10.2.本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應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
席股東表決權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5.10.3.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及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
正時亦同。
5.10.4.授權董事長於主管機關案件審查期間之要求修訂,作全權之處理
,惟嗣後仍須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
5.10.5.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董事會決議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10.6.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全數依5.7.解除權利限制或註
銷後,由財務處財務部申請廢止本辦法。
6.相關文件:
6.1.公司法(政府法令)。
6.2.證券交易法(政府法令)。
6.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政府法令)。
7.表單:
7.1.201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通知書(BO-0027-01)。
7.2.201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股數計算通知書(BO-0027-02)。
8.備註: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