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062 橋椿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4/11/06 發言時間 15:27:47
發言人 吳永富 發言人職稱 財務處協理 發言人電話 04-22582062
主旨 公告子公司肇慶市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及橋椿金屬(珠海) 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1款之規定
符合條款 23 事實發生日 114/11/0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11/06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橋椿金屬股份公司為間接持有肇慶市寶信金屬有限公司100%股權之最終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09,61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36,516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將超過正常收款期限90天之應收關係人款項轉列其他應收款。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橋椿金屬股份公司為間接持有橋椿金屬(珠海)有限公司100%股權之最終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058,732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5,808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將超過正常收款期限90天之應收關係人款項轉列其他應收款。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802,32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5.17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有關外幣換算為新台幣之匯率,係採用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財務報告
之資產負債表日當天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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