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069 運錩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1/05 發言時間 17:13:33
發言人 顏德威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7)969-5858
主旨 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 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6/01/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6/01/05
2.公司名稱: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7日臺證上一字第1041805780號函及
105年2月4日臺證上一字第1051800521號函辦理。
6.因應措施:
承諾事項如下:
(一)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相關事
    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
    1、最近3年度及申請(104)年度前3季業績變化合理性之評估。
    2、面對原料價格波動暨各國關稅壁壘及反傾銷稅盛行,公司因應措施暨未來發展
       策略。
    3、短期借款金額較大且營業活動現金流入金額不多,有關財務風險之因應方式。
    4、內部控制制度及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5、104年度獲利衰退原因暨所採行因應措施。
(二)於上市掛牌後之連續三年內每年應至少(自辦或受邀參加)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
    俾加強與投資人溝通及強化資訊公開。
(三)為維持經營權穩定,請公司依承諾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並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
    一年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股票部分,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全
    數領回。
執行情形如下:
(一)本公司均已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
    定,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暨上市審議委員會要求之補充揭露事項,
    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完成。
(二)本公司於105年11月18日受邀參加台新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
(三)前開股東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要求,將其持有本公司之股票完成提交集中保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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