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2/08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5/11/10~106/01/09
5.實際買回期間:105/12/13~106/01/09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11,12,13次共23,400仟股(執行率:100%);
第14次3,986仟股(執行率:49.83%);
第15次預計買回4,300仟股(執行中).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99年執行率99.76%;100年執行率99.83%.
105年第11~13次執行率均為100%;第14次執行率49.83%.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106.2.8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十四次已買回之股份3,986仟股,原申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今申請目
的擬更改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案。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1)轉讓股份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轉讓種類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2)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3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3)受讓人資格:本公司員工服務年資年滿6個月(不含外籍勞工)。
(4)轉讓程序: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3年內,授權董事長分次轉讓予員工。
(5)約定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每股平均價格
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再增加者,得按發行股份增加
比率調整之。
(6)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7)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依轉讓辦法辦理之。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詳105.11.9重大訊息公告.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詳105.11.9重大訊息公告.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