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101 南港 公司提供 |
|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10/08/05 | 發言時間 | 08:52:38 | 發言人 | 郭美航 | 發言人職稱 | 財務部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2707100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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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告本公司收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就本公司與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所為裁定事 | ||||
| 符合條款 | 第 | 5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08/04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0/08/04 2.公司名稱: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0年7月16日以泰豐輪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豐」)為相對人 ,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 分暨緊急處置,而於110年8月4日收悉該院之1 10年8月4日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 予本公司以新臺幣15億5千萬元或同額之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銀行本票為泰豐供擔保後,禁止泰豐於本公 司及泰豐間之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其110年6 月15日第23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事項第2案即「 處分子公司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及 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或泰豐 中壢廠土地案」以及如該裁定附件3標售公告 所示公開標售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泰鑫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之所有程序(含開標 、決標)、後續簽約及履約交割之行為。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就前開裁定之內容,依法 辦理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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