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南港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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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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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1年 下半年 |
111/07/01~ 111/12/31 |
1 | 112/03/29 | 不適用 | 0 | -1,023,581,910 | -1,023,581,910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屆年終結算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零點一(含)至百分之一(含)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但本公司如有累積虧損時,本公司每屆年終結算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零點一(含)至百分之一(含)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但本公司如有累積虧損時,於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進行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依法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視需要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營事業係以輪胎業為主,採多元化經營,目前輪胎業處於成熟期,採用剩餘股利政策,於年度盈餘中,鑑於未來數年仍有設備維護更新、生產技術升級及擴廠計畫等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盈餘分配中原則上股票股利在70%至100%間,現金股利在0%至30%之間,惟仍可視實際需要調整上述比例。因實際需要而調整上述比例,應考量本公司未來投資計劃及長期財務規劃所需資金,若本公司未來投資計劃及長期財務規劃所需資金小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時,可將現金股利之發放比提高至50%。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1年 上半年 |
111/01/01~ 111/06/30 |
1 | 111/11/10 | 不適用 | -212,252,611 | -460,088,308 | -672,340,919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屆年終結算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零點一(含)至百分之一(含)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但本公司如有累積虧損時,本公司每屆年終結算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零點一(含)至百分之一(含)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但本公司如有累積虧損時,於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進行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依法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視需要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營事業係以輪胎業為主,採多元化經營,目前輪胎業處於成熟期,採用剩餘股利政策,於年度盈餘中,鑑於未來數年仍有設備維護更新、生產技術升級及擴廠計畫等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盈餘分配中原則上股票股利在70%至100%間,現金股利在0%至30%之間,惟仍可視實際需要調整上述比例。因實際需要而調整上述比例,應考量本公司未來投資計劃及長期財務規劃所需資金,若本公司未來投資計劃及長期財務規劃所需資金小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時,可將現金股利之發放比提高至50%。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