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1)轉讓股份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轉讓種類為普通股,其權 利義務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2)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3)受讓人資格:本公司員工服務年資年滿6個月(不含外籍勞工)。 (4)轉讓程序: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授權董事長分次轉讓予 員工。 (5)約定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每股 平均價格 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再增加者,得按發 行股份增加 比率調整之。 (6)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 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7)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依轉讓辦法辦理之。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本次南港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買回股份, 依其所定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該公司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 預計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 ,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另其所擬定之 買回價格區間為26.00元至45.00元間,與南港公司近期股價區間相近,
本會計師認為尚屬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