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中華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股東會確認 | 103年 年度 |
103/01/01~ 103/12/31 |
1 | 104/06/24 | 15,341,286,651 | 2,558,290,066 | 17,513,946,276 | 15,922,287,794 | 1.15000000 | 0.0 | 0.0 | 1,591,658,482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於每年年終決算如有盈餘,除彌補歷年虧損及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分配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零點五,但獨立董事不得參與前開酬勞金分配。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五。員工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票紅利分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三、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經營環境屬成熟穩定之產業,股利發放係依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計畫資金需求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規劃本公司股利分派方案,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