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206 三陽工業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3/09/30 發言時間 08:48:09
發言人 江金鏞 發言人職稱 行政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981911*1218
主旨 公告更正本公司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11月13日股東 臨時會之股務代理機構為「不明」(尚未有股務代理機構承辦)。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3/09/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3/09/29
2.公司名稱:三陽工業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元富證券於103年9月29日以重大訊息公告澄清「元富證券並非三陽工業監察人
 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股東臨時會之代辦股務機構,且元富證券亦未與
 三陽工業簽有代辦股務契約」。
8.因應措施:
 因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原三陽工業代監察人
 盧明軒公告之該次股東臨時會之股務代理機構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而今元富證券以重大訊息公告澄清後,為恐三陽工業股東
 誤認混淆而權益受損,特緊急公告更正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11月13日
 股東臨時會之股務代理機構為「不明」(尚未有股務代理機構承辦)。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監察人盧明軒所召集之10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討論之部分議案之主要目的,
   業已於本公司第24屆第6次董事會及本公司預定召集之103年11月19日股東臨時會
    進行討論,而其餘議案亦未符本公司利益,故監察人盧明軒本次所召集之股東
    臨時會,顯與公司法第220條所定之法定要件不符,本公司將向法院提起確認
    監察人違法召集股東會之訴。
 (2)本公司因代監察人盧明軒公告103年11月13日股東臨時會相關訊息而遭誤導
    轉發錯誤訊息,致本公司名譽有受損之虞。除將予以追究監察人盧明軒相關法律
    責任外,未來該監察人要求本公司公告之相關事項,本公司亦將酌情決定是否
    代為公告之,以保障本公司股東之權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