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三陽工業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擬議  114年
下半年 
114/07/01~
114/12/31 
115/03/13  115/06/26  11,037,844,751  2,117,439,410  11,994,859,324  9,658,832,512  3.00000000  0.0  0.0  2,336,026,812  0.0  0.0  0.0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累計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為累計未分配盈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階段,但所處產業環境會因其他外在因素而變化,且本公司仍將積極拓展國內外市場力求成長,於盈餘分配時,除先考量實際盈餘情形外,應就公司對未來資金之需求、稅制以及對股東之影響進行擬議,並在維持穩定之股利目標下,決定股利發放情形,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並依公司法規定決議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第三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4年
上半年 
114/01/01~
114/06/30 
114/11/13  不適用  8,621,995,498  2,415,849,253  11,037,844,751  11,037,844,751  0.0  0.0  0.0  0.0  0.0  0.0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累計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為累計未分配盈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階段,但所處產業環境會因其他外在因素而變化,且本公司仍將積極拓展國內外市場力求成長,於盈餘分配時,除先考量實際盈餘情形外,應就公司對未來資金之需求、稅制以及對股東之影響進行擬議,並在維持穩定之股利目標下,決定股利發放情形,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並依公司法規定決議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第三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及營運需求,故不分派114年上半年度盈餘。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