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228 劍麟 公司提供 |
|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10/11/10 | 發言時間 | 17:38:35 | 發言人 | 林鼎鈞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696-2818 |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接獲台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事宜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11/10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劍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55、4845、4954號 4.事實發生日:110/11/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有機溶劑廢棄物,由不具備清運資格之環保公司予以 清運、及製程中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申報繳納之空氣污染防治費用短報,涉及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及刑法之情事,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 提起公訴。 6.處理過程:台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及刑法,對 本公司及相關人員提起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並持續配合後續司法調查,以維護本公司、員工之權益。 (2)本公司已進行相關內部整改措施,並諮詢外部專業單位,杜絕後續違法風險。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