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228 劍麟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1/10 發言時間 06:37:12
發言人 林鼎鈞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696-2818
主旨 說明媒體報導本公司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之起訴案
符合條款 51 事實發生日 110/11/0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1/09
2.公司名稱: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中央通訊社等
6.報導內容:涉委外非法清除廢有機溶劑 投檢起訴劍麟公司
7.發生緣由:本公司員工因環保相關法規認知不足,於廢棄物清理及相關申報時產生
作業疏失,媒體報導本公司及相關人員遭起訴。
8.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責成專人進行改善,並強化相關作業人員之環保法規認知。
本公司尚未接獲起訴書,待收到起訴書後將依相關規定公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