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247 汎德永業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2/01/16 發言時間 17:03:07
發言人 杜黃旭 發言人職稱   發言人電話  
主旨 本公司於112年度起變更會計估計事項
符合條款 9 事實發生日 112/01/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1/16 
2.變動之性質:將運輸設備折舊方法由原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
3.變動之理由:目前運輸設備採用定率遞減法提列折舊,惟因考量運輸設備實際使用情
況,自112年度起改採用直線法提列折舊,本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
條規定辦理。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無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無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運輸設備在使
用期間產生的效益並不會產生重大波動,採用直線法能忠實合理反應資產經濟效益一
致的型態,符合直線法使用原則。又經檢視同業運輸設備折舊的會計政策皆採用直線
法,改採用直線法能與同業財務報表具可比較性,所以此次會計估計值之變動有其必
要性。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劉書琳會計師
出具複核意見如下:
(1)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2)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汎德永業」)除評估其運輸設備之實際使
用情形外,並參考車輛代理或經銷同業之運輸設備於財報揭露之未來經濟效益消耗型
態,綜合評估後擬將運輸設備之未來經濟效益消耗型態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
並自民國112年1月1日開始變更。
(3)據汎德永業編製之評估報告,分析前述運輸設備之經濟效益實際消耗型態,評估前
述運輸設備經濟效益消耗型態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應具有合理性。
(4)汎德永業除考量其實際使用情形之合理性外,並參酌同業之運輸設備於財報揭露之
未來經濟效益消耗型態,將前述運輸設備之未來經濟效益消耗型態自民國112年1月1日
起變更為直線法,應具有產業允當性。
(5)經覆核汎德永業之聲明及自行編製之評估報告暨相關資料之計算,並未發現有重大
不合理之情事。 
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 
12.因應措施: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經民國112年01月16日審計委員會及112年01月16日董事會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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