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光寶科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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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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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 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7,446,117,140 | 9,374,898,902 | 14,598,536,825 | 7,077,240,723 | 3.20000000 | 0.0 | 0.0 | 7,521,296,102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 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 108/09/30 |
1 | 108/11/04 | 不適用 | 7,446,117,140 | 0 | 7,446,117,140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 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不分派盈餘,無編製盈餘分配表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 108/06/30 |
1 | 108/07/31 | 不適用 | 7,446,117,140 | 0 | 7,446,117,140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 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 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