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光寶科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0年
第4季 
110/10/01~
110/12/31 
111/02/24  不適用  12,673,573,033  2,509,213,219  14,522,593,184  8,746,580,604  2.50000000  0.0  0.0  5,776,012,580  0.0  0.0  0.0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
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0年
第3季 
110/07/01~
110/09/30 
110/10/28  不適用  9,594,037,992  3,079,535,041  12,673,573,033  12,673,573,033  0.0  0.0  0.0  0.0  0.0  0.0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
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0年
第2季 
110/04/01~
110/06/30 
110/07/29  不適用  6,949,152,167  8,297,803,422  14,294,848,056  9,594,037,992  2.00000000  0.0  0.0  4,700,810,064  0.0  0.0  0.0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
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0年
第1季 
110/01/01~
110/03/31 
110/04/29  不適用  6,949,152,167  6,949,152,167  0.0  0.0  0.0  0.0  0.0  0.0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
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不分派盈餘,無編製盈餘分配表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