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達電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2年
年度 
102/01/01~
102/12/31 
  103/06/10  6,433,295,300  17,776,203,806  26,981,656,532  12,843,905,224  5.80000000  0.0  0.0  14,137,751,308  0.0  0.0  0.0 
第三十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盈餘分配就一至四款規定後之數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數額後,由股東會決議當年度分配數額,依下列百分比分派之:
1.董事酬勞:當年度分配數額百分之一以下。
2.員工紅利:當年度分配數額至少百分之三,員工紅利以股票發放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訂定之。
3.股東紅利:當年度分配數額扣除前二款後之數額。
第三十條之一 因本公司所處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為考量健全公司財務結構、營運盈餘之狀況及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要,擬採剩餘股利政策。
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議案,以截至本期可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不低於股東紅利百分之五。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