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華通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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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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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2年 年度 |
102/01/01~ 102/12/31 |
1 | 103/06/12 | 1,006,657,348 | 1,854,169,033 | 2,107,869,199 | 1,511,958,904 | 0.50000000 | 0.0 | 0.0 | 595,910,295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為科技產業,企業生命週期為成長期,為考量健全公司財務結構、營運盈餘之狀況及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要,擬採剩餘股利政策,以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續經營。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本期淨利」,除依法彌補虧損外,於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依下述方式分配之: 一、本公司除於當年度每股本期淨利未達新台幣壹元整時,董事會得就當年度盈餘提報不分派案由股東會決議或調整外,應由董事會依據下列原則擬具相關方案,提報予股東會決議或調整之: (一)本公司得視未來之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規劃,決定適當之資本及投資預算,次決定滿足前述資本及投資預算所需之資金,再決定所需之資金多少由該盈餘餘額予以支應後,由上開盈餘餘額支應,保留該部分之盈餘不予分配。如保留後無剩餘之金額可為分配,則不進行分派。 (二)依前款保留後如尚有剩餘之金額,本公司應提撥不低於剩餘金額百分之五十,其中提撥百分之五作為員工紅利,其餘均作為股東紅利。 二、本公司員工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上述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三、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惟此股東現金紅利分派比例得視當年度資金需求與營運規劃調整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