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14 台揚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10/03 發言時間 14:35:38
發言人 季惠霖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5773335
主旨 更正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台揚 二,代碼:23142)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上櫃之相關事宜 (更正事宜: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6/10/0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6/10/03
2.公司名稱: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定民國106年12月4日
 終止上櫃買賣之相關事宜。
 (1)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後翌日(民國105年12月1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
    四十日(民國108年9月20日)止,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
    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
    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
    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
    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
    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
    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
    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
    本轉換公司債。
    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到期
    日一律按面額以現金贖回。
 (2)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6年10月31日
    債券收回期間:民國106年10月31日至106年12月1日止
    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6年10月30日至106年11月30日
    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6年12月1日
    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6年12月4日
 (3)債券收回手續:
    本轉換公司債係以無實體發行,請債券持有人務必於106年10月30日起至106年
    11月30日前至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
    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
    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
    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
    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
    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4)本公司受理收回請求後,將於收回基準日後第五個營業日(民國106年12月8日)
    以匯款或開具支票方式給付予各申請人,銀行匯費及支票掛號郵資將由支付總
    金額中扣除。
 (5)若債券持有人已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申請轉換或出售,則「債券收回通知書」
    自動無效。
 (6)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
    電話:02-25048125
7.其他應敘明事項:如債券持有人擬申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06年
 11月30日前至往來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