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楠梓電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2年
年度 
102/01/01~
102/12/31 
  103/06/11  809,772,186  274,373,186  1,866,481,165  1,611,184,693  0.80000000  0.0  0.0  255,296,472  0.0  0.0  0.0 
本公司所處產業為科技產業,為考量公司未
來之資本支出及滿足股東對股利發放之需
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後,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以往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已達本公司資本時,不在此限。
三、依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分派如下:
四、扣除以上第一至三款後之餘額,提撥百
分之二(含)以下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
五、扣除以上第一至三款後之餘額,提撥千
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含) 為員工紅利。若員工
紅利以配發新股方式為之,則其提撥總金額
固定不變,但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之收盤
價並考量除息除權之影響折算員工股票紅利
股數。
六、其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按股份
總額比例分派之。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為因應目前及未來業
務擴展之資金需求,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
之需求,本公司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不低
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