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4 仁寶 公司提供 |
|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02/03/29 | 發言時間 | 18:29:14 | 發言人 | 呂清雄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87978588 |
|---|---|---|---|---|---|
| 主旨 | 本公司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案相關說明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2/03/29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聲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2.事實發生日:102/03/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仁寶電腦暨其關係企業(兆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詠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鎧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本公司」) 於民國98年 參與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 私募股份案。依據當時本公司為私募 股份案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簽訂之股東協議,大同公司應於 本公司提出要求時,以相當於本公司參與私募股份時所支付之股款及所生利息之價格, 承購本公司所有之華映公司私募股份。惟經本公司多次催告大同公司仍未履約, 本公司爰依股東協議對大同公司提付仲裁。 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委請律師對大同公司於 民國102年3月29日提起仲裁,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仲裁案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 ||||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