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4 仁寶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2/03/29 發言時間 18:29:14
發言人 呂清雄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8588
主旨 本公司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案相關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2/03/2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聲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2.事實發生日:102/03/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仁寶電腦暨其關係企業(兆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詠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鎧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本公司」) 於民國98年
參與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 私募股份案。依據當時本公司為私募
股份案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簽訂之股東協議,大同公司應於
本公司提出要求時,以相當於本公司參與私募股份時所支付之股款及所生利息之價格,
承購本公司所有之華映公司私募股份。惟經本公司多次催告大同公司仍未履約,
本公司爰依股東協議對大同公司提付仲裁。
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委請律師對大同公司於
民國102年3月29日提起仲裁,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仲裁案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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