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3/01/29
2.公司名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月13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52437號函
辦理。
(二)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9年10月8日(99)基秘字第256號函
釋意旨,本公司自98年起持有之中華映管公司私募股票,自99年第3季起,由原帳列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流動」,轉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非流動」,並就
相關財務報告進行適當調整。
(三) 另本公司與大同公司於98年間為參與中華映管公司私募一事簽訂相關股東協議
在案,依據該等協議,本公司有權要求大同公司以相當於本公司與本公司之子公司
參與中華映管公司私募股份時所支付之股款及利息後之價格,購買本公司與本公司之
子公司所有之中華映管公司私募股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本公司認為持有
中華映管公司私募股票之評價係考量受本公司與大同公司於98年間簽署之股東
特別協議及補充協議保護內容,與股票評價有關,為此補正相關財務報告期間之
財務報告附註,並揭露協議內容。
8.因應措施:更正財報並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