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4 仁寶 公司提供 |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3/05/13 | 發言時間 | 08:51:26 | 發言人 | 呂清雄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87978588 |
|---|---|---|---|---|---|
| 主旨 | 本公司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仲裁案說明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3/05/12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2.事實發生日:103/05/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 (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4.處理過程:本仲裁案經仲裁庭審理,裁決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下同) 2,118,607,432元,及自10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大同公司並應負擔三分之一仲裁費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本仲裁案之裁決,預估本案本公司將於 103年第一季認列損失約47.3億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針對仲裁裁決不利之部份,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 ||||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