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4 仁寶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3/05/13 發言時間 08:51:26
發言人 呂清雄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8588
主旨 本公司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仲裁案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3/05/1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2.事實發生日:103/05/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
(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4.處理過程:本仲裁案經仲裁庭審理,裁決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下同)
 2,118,607,432元,及自10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大同公司並應負擔三分之一仲裁費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本仲裁案之裁決,預估本案本公司將於
103年第一季認列損失約47.3億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針對仲裁裁決不利之部份,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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