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4 仁寶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5/04/27 發言時間 17:10:33
發言人 呂清雄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8588
主旨 本公司已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01號判決 提起上訴。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5/04/2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5/04/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
股東協議(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請求大同公司依
該等協議支付本公司承買之華映公司股票買賣價金。經仲裁庭於103年5月16日作成
102年仲聲和字第025號仲裁判斷,命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貳拾壹億壹仟捌佰
陸拾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NTD 2,118,607,432),並駁回本公司其餘請求。經查該
仲裁判斷於法有重大瑕疵之處,為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已向法院提起
撤銷該仲裁判斷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日前於105年3月29日以104年度重上字第701號
判決駁回本公司之上訴。經本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
第701號判決內容顯然違背法令,故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5年4月27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委任律師處理上訴訴訟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仲裁判斷對於本公司不利部分,本公司
已於民國103年第1季財報為一次性認列損失。故本件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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