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4 仁寶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1/11 發言時間 17:01:36
發言人 呂清雄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8588
主旨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駁回本公司聲請撤銷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102年仲聲和字第025號仲裁判斷不利本公司部分之上訴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6/01/1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上字第1474號
4.事實發生日:106/01/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
股東協議(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請求
大同公司依該等協議支付本公司承買之華映公司股票買賣價金。
經仲裁庭於民國103年5月16日作成102年仲聲和字第025號仲裁判斷,
命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貳拾壹億壹仟捌佰陸拾萬柒仟肆佰
參拾貳元(NTD 2,118,607,432),並駁回本公司其餘請求。經查該
仲裁判斷於法有重大瑕疵之處,為維本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於
民國103年6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仲裁判斷不利
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5月15日103年度仲訴字第4號駁回
本公司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5年3月29日104年度重上字第701號駁回
本公司之上訴後,本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
民國106年1月11日駁回本公司之上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待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後,將委請律師研議是否尋求
其他可能之救濟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仲裁判斷對於本公司不利部分,
本公司已於民國103年第1季財報為一次性認列損失。故本件提起撤銷
仲裁判斷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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