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國巨*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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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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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下半年 |
110/07/01~ 110/12/31 |
1 | 111/03/17 | 不適用 | 30,787,103,793 | 22,902,546,456 | 43,155,977,900 | 37,755,417,890 | 10.00000000 | 0.0 | 0.0 | 5,400,560,010 | 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最高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就其餘額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二、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以不低於扣除前兩款後餘額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 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但盈餘分配議案擬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現金方 式為之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之, 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外產業 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授權董事會就現金及股票股利妥善擬定配發比例, 並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依法定程序決議。第一項員工酬勞之分配以股票配發者,其 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有關員工酬勞分配辦法,由董事會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如無虧損,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 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 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前半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員工 酬勞及提列盈餘公積之數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考量當年度營運狀況及現金流量,連同營業報告書及 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盈餘分派如以發放新股方式為之,董事 會並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上半年 |
110/01/01~ 110/06/30 |
1 | 110/11/11 | 不適用 | 29,818,763,454 | 11,336,394,981 | 41,149,538,698 | 41,149,538,698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最高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就其餘額依下列順序分派 之: 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 此限。 二、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以不低於扣除前兩款後餘額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但盈餘分配議案擬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行現金方式為之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 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授權董事會就現金及股票股利妥善 擬定配發比例,並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依法定程序決議。第一項員工酬勞 之分配以股票配發者,其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有關員工酬勞分配辦法,由董 事會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如無虧損,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 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前半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 損、員工酬勞及提列盈餘公積之數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 此限。 第一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考量當年度營運狀況及現金流量,連同營業報 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盈餘分派如以發放新股方 式為之,董事會並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