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國巨*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13/07/31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1,1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以本公司民國113年1月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每股562.59 元估算,
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最高上限,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
618,849仟元;依既得條件,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
台幣204,220 仟元、204,220仟元及210,409仟元。
若依本公司在外流通股份434,211,639股計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
釋情形,分別約為0.47元、0.47元及0.48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
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依據
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證券交易法第22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
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員工之獲配資格條件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
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
現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全職員工,且獲配員工資格將限為與公司未來
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並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者,或關
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原則,由執
行長與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
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一款同
意。
三、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
,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預計發行總額
不超過普通股1,1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實際發行股數將於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另提董事會決議
之。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績效期間:共計三個績效期間,自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5年
12月31日。單年度各為一獨立結算績效期間(即民國113年/114年
/115年)。
四、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增資基準日)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
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
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公司營運目標
,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股份比例分別為,民國114年為33%、
115年為33%、116年為34%。
惟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與股數須再依績效期間各年度公司營運目
標達成度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算。各指標採分別於各單一績效期間
年度獨立結算,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2.公司營運目標以EBITDA(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為指標,設定達成
率80%為門檻值,達成率100%為目標值,達成率最高上限為125%。
達成率未達門檻之既得股數比例為0%,達門檻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
50%,等於目標值之既得股數比例為100%,等於或高於達成率最高
上限則既得股數比例為150%。績效達成介於門檻值及目標值,或介
於目標值與達成率最高上限之間以線性插值法計算既得比例,四捨五
入至百分位計算。
五、員工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公司勞
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未達成公司所設定公司營運目標,或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
變更、撤回、撤銷、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於前
述任一事項發生時,即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員工如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
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六、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
理:
1.留職停薪: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仍需依本辦法所定;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除本辦法所定
既得條件外,需再依員工於相應績效期間年度之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
算之。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之狀態,且於相應績效期間年度為整
年度在職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依本辦法所定;但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之狀態,且於相應公司營
運目標年度並非為整年度在職者,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將由本公司
無償收回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2.關係企業間轉調:自請轉調關係企業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其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關係
業者,或自請轉調關係企業,經本公司同意,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所定;且既得日需持續
任職經核定轉任之關係企業或本公司,否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將由
本公司無償收回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3.退休: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
依本辦法所定;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除本辦法所定既得條件
外,需再依員工於相應績效期間年度之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之。
4.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可於離職日既得,惟針對已確認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程度的績
效年度,各該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需依本辦法所定之既得條件計
算之;針對無法確認公司營運達成程度的績效年度,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全數既得。
5.一般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致死:於員工死亡時,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惟若員工死亡時,
針對已確認公司營運達成程度的績效年度,各該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
份,需依本辦法所定之既得條件計算之;針對無法確認公司營運、達
成程度的績效年度,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全數既得。惟
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
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若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組織調整,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既得比例,由董事會核
定。
7.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
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需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七、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八、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無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及選舉權等權利。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符既得條件前,無股
息、紅利、公積受配及現金增資之權利。
4.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
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
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
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
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
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
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
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九.其他約定事項: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
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
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
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
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依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完成簽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後,方
可視為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
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與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所有人
皆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視
為未達既得條件;且應遵守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
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
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受配股票
員工所在國家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
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
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
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備註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75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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