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328 |
| 2 | 公司名稱 | 廣宇 |
| 3 | 公司地址 | 235新北市中和區碧河里建八路200號6樓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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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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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518,346,282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2,832,028,000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405,063,000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145,137,00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
| E.A+B-C-D 合計(元): 4,091,954,000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4/06/10 |
| 結束日期:
104/08/09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10,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1.93%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10.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26.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無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無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案由:本公司擬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提請討論案。 說明:一、依証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之規定及考量本公 司營運作業,擬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二、茲將買回股份方式轉讓予員工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 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091,954仟元整。 (四)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本公司本次買回股數共計10,000,00 0股,並於104年6月10 日至104年8月9日止執行完畢。 (五) 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10元至26元之間,但公 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價 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六) 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七) 申報時己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八)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九)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十) 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 一 (十一)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1.93%,不足以影響公 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聲明書如附件二。 三、擬依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四、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謹提請 討論。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 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為公司策 略發展所需之專業技術 及管理人員,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 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第五條 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員工得認購股 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 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 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 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 轉讓價格。惟在轉讓 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 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 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 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無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一、本公司經104年6月9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仟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93%,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2.2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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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本公司之證券承銷商認為本次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 合理, @而買回普通股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 及獲利能力尚無重大不 利之影響。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