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華泰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8/06/10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5,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給予適當的鼓勵,
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子,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主管機關核准日民國108年6月10日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
  每股14.57元估算,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則每年分擔
  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1,855仟元、21,855仟元及29,140仟元,
  合計約為新台幣72,850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依本公司在外流通股份552,328,533股計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
  情形,分別約為0.04元、0.04元及0.05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
  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一、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
    向心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並確保公司管
    理幹部和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
    稱本辦法)。
二、申報及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
    於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
    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發行總數:
    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為
    新台幣50,000,000元,發行股份種類為普通股新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5,000,000股。
四、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數量:
 (一)、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
       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且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
       工為限。但不包含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0%
       以上員工。
 (二)、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本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有相當價值。
     3.核心新進員工。
 (三)、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
       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員工具董事或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四)、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
       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
       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
       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五、發行價格及既得條件:
 (一)、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即無償發行。
 (二)、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
       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
       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一定
       標準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
       服務約定書、工作規則及遭受懲處事等情者,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
     1.公司將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之個體財
       務報表中,每股盈餘及獲利成長為基礎,做為
       公司績效條件:
      (1).第一年:每股盈餘達 0.3元(含)以上
      (2).第二年:每股盈餘達 0.8元(含)以上
      (3).第三年:每股盈餘達 1.0元(含)以上
      (4).上述公司績效條件未達成,則視為未達既得
          條件
     2.個人績效條件與公司績效條件同時達成後,員工
       依服務條件於該年度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期滿一年,獲配股數之30%
      (2).獲配後任職期滿二年,獲配股數之30%
      (3).獲配後任職期滿三年,獲配股數之40%
六、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應於獲配
       後立即交付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在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表決權、投票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辦法所發行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加原股
       東配(認)股、配息之權利,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包括但不限於:減資、
       資本公積現金(股票)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
       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
 (五)、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
       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
       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
       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
七、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
    第五條所定期限惟未符績效之既得條件者,其依本
    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八、員工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死亡等之處理:
 (一)、員工因故離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除下列原因外,其餘皆由本公司依法無
       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
       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
       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由繼承人
       取得其既得權利。
 (二)、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員工,嗣後若辦理育嬰、傷病、服兵役留
       職停薪,應扣除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
       算其依本辦法獲配股份後之任職期間,倘計
       算出之任職期間已達第五條所定期限,再依
       主管考核績效之結果決定是否符合既得條件。
       若因其他原因留停者,該員工於留停生效日
       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
       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三)、退休: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
       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時未達第五條所
       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
       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四)、資遣: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
       嗣後若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且資遣生效日
       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被資遣生效日
       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
       收回,予以註銷。
 (五)、死亡: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
       嗣後若死亡,且死亡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
       者,於死亡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
       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九、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份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
    中華民國之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由員工個人自行
    申報與負擔。
十、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員工經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
       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
       露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
       ,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
       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由本公
       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二)、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
       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時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由本公司
       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經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使(或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申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
       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全權授權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
       修訂或執行之。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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