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設置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
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
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
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
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2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壹仟股,得分次發行。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
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
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
10 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最高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
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按
不得行使之日數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 –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
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
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1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
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
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
(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
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1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
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
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調職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
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
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2)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
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
股平均收盤價。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
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
價格等幅調降之。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依第八條之規定加發認股權
憑證,致可認購之股份數額超過公司章程所定之額度
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
得為之。
八、認股權憑證之增發
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對於已授
與但尚未行使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依第七條第一
項調降認股價格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
以前述調降後之價格為認股價格加發認股權憑證,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加發認股權憑證時,遇有不足
壹單位者則不予發放。
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
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
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
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
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
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
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
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相同。
十一、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
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
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
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
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
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公司得收回員
工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並註銷。
(四)「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
(五)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
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受領同意書」之規定。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
關手續及作業辦法,得依本辦法另行規範並通知認
股權人。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修改時亦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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