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31 精英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4/12/10 發言時間 16:54:28
發言人 陳惠美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2)2162-1177
主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4/12/1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林蔚山
 法院名稱及案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583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定本公司董事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最高法院判
 決撤銷。最高法院指出:尚志投資公司雖然收購通達公司股權,但非合併,
 故不承受其負債,高等法院的認定已有錯誤,且收購當時既有評估報告,
 高等法院未予論敘,卻逕認該併購案有損大同公司利益,亦屬可議,而將
 案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
4.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配合法院進行更審程序,俾期司法能發現真相
 而免冤抑。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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