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31 精英 公司提供 |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4/12/10 | 發言時間 | 16:54:28 | 發言人 | 陳惠美 | 發言人職稱 | 處長 | 發言人電話 | (02)2162-1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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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4/12/10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林蔚山 法院名稱及案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583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定本公司董事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最高法院判 決撤銷。最高法院指出:尚志投資公司雖然收購通達公司股權,但非合併, 故不承受其負債,高等法院的認定已有錯誤,且收購當時既有評估報告, 高等法院未予論敘,卻逕認該併購案有損大同公司利益,亦屬可議,而將 案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 4.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配合法院進行更審程序,俾期司法能發現真相 而免冤抑。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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