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31 精英 公司提供 |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9/12/17 | 發言時間 | 18:59:52 | 發言人 | 陳惠美 | 發言人職稱 | 處長 | 發言人電話 | (02)2162-1177 |
|---|---|---|---|---|---|
| 主旨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本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擔任 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12/17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林郭文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訴字第4498號 4.事實發生日:109/12/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今日獲悉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之 裁判解任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 裁判主文,被告林郭文艷擔任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