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31 精英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12/17 發言時間 18:59:52
發言人 陳惠美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2)2162-1177
主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本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擔任 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9/12/1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林郭文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訴字第4498號
4.事實發生日:109/12/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今日獲悉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之
 裁判解任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
 裁判主文,被告林郭文艷擔任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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