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31 精英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1/11 發言時間 15:49:44
發言人 鍾逸青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162-1177
主旨 本公司113/01/11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除 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符合條款 21 事實發生日 113/01/11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3/01/1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    事: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
  董    事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冠伶
  獨立董事:詹文雄
  獨立董事:陳明星
  獨立董事:李金德
  獨立董事:焦裕洲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就任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獨立董事 詹文雄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新應材貿易(廣州)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廣州市增城區荔新十二路96號31橦2025房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化學原材料及製品批發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