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332 |
| 2 | 公司名稱 | 友訊 |
| 3 | 公司地址 |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三路289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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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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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647,580,265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23,807,00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3.68%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6,027,694,000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924,012,000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394,269,000 |
| E.A+B-C-D 合計(元): 7,557,437,000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2/01/15 |
| 結束日期:
102/03/14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15,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2.32%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14.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22.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1.第七次買回12,000仟股 2.第八次買回1,807仟股 3.第九次買回10,000仟股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1.第七次執行完畢 2.第八次申報轉讓10,000仟股,執行期間因遇除息停止過戶及停止買 入庫藏股規定,實際 可執行交易日僅剩20日,加上日成交量不大,故僅買入1,807仟股 。 3.第九次執行完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案由一:第十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 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 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30,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2年01月15日至102年03月14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15,000仟股 (6)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4元至22元,惟若買 回期間內, 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 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三、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32%, 並且本次買回本 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 持。 四、謹擬訂本公司「第十次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詳如附件一。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除依有關法令規 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規 定外,與其他流通在 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 訂認購數額,享有認 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考評、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 力等因素予以核計, 茲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 ,依 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認購 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 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 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有關法令規 定外,其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遵行法令適用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02年01月14日。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無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2年01月14日第九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32%,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 司之流動資產38.20%,僅占本公司合併報表之流動資產1.91%,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 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 造成現金流出,餘對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 率等雖有變動但對於 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為合理。
結論 綜上評估,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 ,其決策過程具合法 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 情事。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申鼎籛 中華民國 一0二年一月十四日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