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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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3年
年度 
103/01/01~
103/12/31 
  104/06/12  2,515,862,595  61,543,483  2,415,681,117  2,260,443,937  0.0  0.0  0.0  0.25000000  0.25000000  0.0  31,047,436 
本公司為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及追求企業永續經營,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分派條件與時機:每年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證券交易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董事、監察人酬勞金得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一。
員工紅利就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五為限,分配對象得包括本公司之從屬公司員工。
(六)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東紅利分派總金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唯以不低於總股利之百分之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