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4/08/13
1公司代號2332
2公司名稱友訊
3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三路289號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4/08/13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647,755,730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26,807,00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4.14%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4,736,034,286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733,122,138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553,968,111
E.A+B-C-D 合計(元): 5,915,188,313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4/08/14
結束日期: 104/10/13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30,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4.63%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9.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16.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第八次買回1,807仟股
2.第九次買回10,000仟股
3.第十次買回15,000仟股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第八次申報轉讓10,000仟股,執行期間因遇除息停止過戶及停止買
入庫藏股規定,實際可
執行交易日僅剩20日,加上日成交量不大,故僅買入1,807仟股
2.第九次執行完畢
3.第十次執行完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六:第十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
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
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60,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4年08月14日至104年10月13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仟股
(6)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9元至16元,惟若買回期間內,

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54%,並且本次買
回本
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4.謹擬訂本公司「第十一次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
十一。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變更預計買回數量為30,000仟
股,買回股份之金額
上限為480,000仟元,其餘事項照案通過.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規
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
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考評、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
力等因素予以核計,茲
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
,依
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認購
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
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
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有關法令規
定外,其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遵行法令適用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04年08月13日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4年08月13日第十屆第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3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63%,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
司合併報表之流動資產3.0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
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
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
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
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