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一)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不超過6,000仟股,以111年3月31日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每股新臺幣16.85元預估全數發行可能費用化之總費用為新
臺幣101,100仟元;如以民國112年1月開始發行,暫估民國111年至民國114
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0元、65,715仟元、25,275仟元及10,110仟元。
(二)依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599,836,473股及不超過6,000仟股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計算,暫估民國111年至民國114年每股稅後盈餘影響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0元、0.11元、0.04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可能之稀釋尚屬有限。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
力以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以期確保本公司員工利益
與股東利益結合,援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證券交易法
第22條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本
辦法」)。
第二條:發行期間
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
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員工之獲配資格條件
一、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在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
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全職員工,且獲配員工資格將限為:(a)與公
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b)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
性、或(c)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前述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 第2項及第369條之
11之標準認定。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等、整
體貢獻、營運狀況及其他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
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三、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
資格。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亦
不符發放資格。
四、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
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
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發行總額
發行普通股不超過6,000仟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發行總
額不超過新臺幣60,000,000元。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制情
形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新股。
三、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下列各既得期限
屆滿仍在職,同時皆需符合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B+(含)等以
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是等情事,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40%、需達成年度個人績效
考核B+(含)等以上之條件。
2.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30%、需達成年度個人績效
考核B+(含)等以上之條件。
3.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30%、需達成年度個人績效
考核B+(含)等以上之條件。
4.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本
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本公司間合
約約定等重大過失,未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或違
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變更撤回撤銷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
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於前述事項發生時,即就其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於既得期間內員工如有自請離職、解僱、資遣、退休、身故,
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五、特定原因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留職停薪: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公司同意辦理
留職停薪,該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員工
於恢復原職務後,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恢復其權益,並於獲配
股數範圍內,重新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與發放比例、時限。
2.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可於離職日全數既得。
3.受職業災害致死:於員工死亡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
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4.調職:員工請調至合併報表之從屬公司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應比照自請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
司指派轉任合併報表之從屬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5.若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組織調整,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既得比例,由
董事會核定。
6.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
件與可得既得比例,授權本公司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
六、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
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制情形: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及選舉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
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
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
積受配權等,不具有盈餘分配權,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
約執行之。
4.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
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
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5.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
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後才得交付
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
金。
八、其他約定事項: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
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
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
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簽約及保密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依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完成
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
序後,方可視為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
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與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
所有人皆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
規定,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且應遵守本公司薪資保密規
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
及數量、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
情事,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
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補償收回並
辦理註銷。
第七條: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
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
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
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