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37 旺宏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10/11 發言時間 06:30:12
發言人 吳敏求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兼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3-5786688
主旨 旺宏電子與Toshiba間就「美國」專利爭議以額外美金四千萬 元達成和解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7/10/0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子公司Macronix America, Inc.
(統稱「本公司」)與Toshiba Corporation,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 Toshiba
America, Inc., Toshiba America Electronic Components, Inc., Toshiba America
Information Systems, Inc., 以及Toshiba Information Equipment (Philippines),
Inc. (統稱「Toshiba」)。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
和「美國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Investigation No. 337-TA-1046、
Case No. 3:17-cv-0462-CAB、Case No. IPR2017-01864, Case No. IPR2017-01632等
4.事實發生日:107/10/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關於本公司與Toshiba間「美國」地區之專利爭議,本公司曾
於去(106)年3月分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稱「ITC」)和「南加州聯邦地方法
院」,控訴Toshiba產品,侵害旺宏電子特定專利。ITC已於美國時間(107)年10月9日
判定Toshiba侵害本公司專利確定。
6.處理過程:繼上週本公司與Toshiba間關於「美國以外」地區美金四千萬元之和解金,
Toshiba將支付本公司額外美金四千萬元,作為「美國」地區專利爭議之和解金。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加計「美國以外」地區之和解金,Toshiba需支
付本公司共計美金八千萬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及Toshiba已依和解共識完成相關合約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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