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38 光罩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2/12/01 發言時間 16:02:51
發言人 楊貽婷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563-4370#618
主旨 公告本公司執行長個人證券交易法案件判決最新進度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12/12/0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吳國精先生(本公司執行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0金上更一字第000002號
4.事實發生日:112/12/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執行長之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最高法院110年2月19日作成109年台上字第964號
判決,撤銷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12月18日作成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判決關於
有罪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12年11月29日110金上更一字
第000002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
6.處理過程:吳國精先生將委託律師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係吳國精先生個人投資,與本公司業務無涉。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
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吳國精先生購買禾昌股票係為了參與禾昌公司經營,以提高禾昌公司產業競爭力,
並無任何炒作股價的意圖,將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