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亞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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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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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1年 年度 |
101/01/01~ 101/12/31 |
1 | 102/06/19 | 404,890,405 | 336,043,671 | 664,838,007 | 419,290,055 | 0.45000000 | 0.0 | 0.0 | 245,547,952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分配如下: 一、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金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止。 三、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分配股東紅利、董事、監察人酬勞及員工紅利;按下列比例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1.員工紅利百分之十五。 2.董監酬勞百分之五。 3.股東紅利百分之八十。 員工股票紅利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經營高科技事業,屬企業生命周期之成長期,基於資本支出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得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依公司成長率及資本支出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分配之,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20%為限。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