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亞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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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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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4年 年度 |
104/01/01~ 104/12/31 |
1 | 105/06/24 | 645,430,291 | 573,375,135 | 1,161,467,912 | 615,805,797 | 1.00000000 | 0.0 | 0.0 | 545,662,115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獲利狀況提撥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作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
高於百分之五作為董監事酬勞。惟公司尚有累
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分派之對
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
分派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及董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分配如下: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金
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止。
三、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
四、扣除一至三款規定之餘額,加計以前年度
累積未分配盈餘,除酌予保留外,餘作為
股東紅利,並由董事會擬定分派數額,並
提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基於資本支出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
永續發展,本公司得依成長率及資本支出情
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分配之,惟現金股
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50%為限。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