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茂矽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3年
年度 
103/01/01~
103/12/31 
  104/06/11  -1,441,333,493  -405,874,514  -1,842,613,242  -1,842,613,242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當期稅後淨利,應先: 
1.彌補虧損
2.提撥法定盈餘公積10%
3.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再依下列次序分配:
4.前三項餘額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之2.5%至10%撥付員工紅利,分配對象除公司員工外,得依法含從屬公司之員工。
5.前三項餘額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之0.5%至2%撥付董事、監察人酬勞。
嗣後盈餘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1)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本公司屬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之高科技事業,亦係長期持續大幅成長之產業,資金需求龐大;故本公司之股利政策首要係考量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資金需求,以決定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比率;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且可分配給股東超過(含)每股2元以上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超過2元部份至少提撥10%發放現金股利。
(2)公司無盈餘時,原則上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公司考量財務、業務、公司經營面、資本結構和各項公積等因素,得將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提出分派之。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