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07年04月18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35.5元估算,預估可能費用化金額合計為新台幣42,600仟元。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107、 108及109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約
為:24,850仟元、12,070仟元及5,680仟元。
(二)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107年04月18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當日)
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113,142,161)計算,此費用化金額對公司每股
盈餘稀釋情形,於107、108及109年度分別為0.22元、0.11元及0.05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
歸屬感,以期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
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以下稱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一○
七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及發行期間:
本公司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數量:
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本
公司員工,並具有專業能力可提供貢獻之重點人才為對象。實
際被授予之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未來貢獻潛力或其它管理上
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
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
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數量應符合處理準則第
六十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
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而本條項所揭單一員工得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
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發行總額及股份種類:
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2,000,000
元,發行股份種類為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
1,200,000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即無償發行。
第五條 既得條件:
一、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
並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且第一年度未有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
之情形時,既得30%股份。
二、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
並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且第二年度未有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
之情形時,既得30%股份。
三、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
並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且第三年度未有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
之情形時,既得40%股份。
四、本辦法所稱被授與及屆滿時程起算日為當次增資基準日
;績效條件另由董事會訂定。
第六條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之限制:(有出席、投票權,無配
股、配息權)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
行之。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
件前,除不具現金增資原股東新股認購權及無配股、配息權外,
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包括但不限於:
減資、資本公積現金(股票)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
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
四、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
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三項所定股東會
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
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直接交付信託保管。員工
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
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第七條 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第五條
所定期限惟未符其他之既得條件者,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
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
二、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員工如經本公司要求並核定須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就其於轉調關係企業生效日時尚未既得之
股份,本公司董事長得參酌第三條第一項之因素重新核定其達
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三、若因職務調整,如晉升或轉任其他職務,則依新任職務的
職責及未來貢獻潛力,於員工獲配之未既得股數範圍內,由本
公司董事長得參酌第三條第一項之因素重新核定其達成既得
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四、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同意無償給予員
工。
第八條 員工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死亡等之處理:
一、員工因故離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除下列原因外,其餘皆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
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
期間之限制,由繼承人取得其既得權利。
二、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
若辦理育嬰、傷病、服兵役留職停薪,應扣除實際留職停薪天
數,順延計算其依本辦法獲配股份後之任職期間,倘計算出之
任職期間已達第五條所定期限,再依主管考核績效之結果決定
是否符合既得條件。若因其他原因留停者,該員工於留停生效
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
三、退休: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
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
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
四、資遣: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依
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且資遣生效日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
條件者,於被資遣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
司全數無償收回。
五、死亡: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死
亡,且死亡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起,其依
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
第九條 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
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簽約、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員工經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
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
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
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
二、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由本公
司全數無償收回。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
及被授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
四、被授與員工依通知完成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
書」、「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後,即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五、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競業禁止
及保密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
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六、員工應配合簽署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所需之所
有文件,並配合信託保管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
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
員工辦理。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或
其授權之人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
與股票信託機構暨本公司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
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
處分指示。員工並應依民法第一零六條之規定以書面許諾本公
司得同時為該信託契約之當事人、受益人及員工之代理人。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