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茂矽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3年
下半年 
113/07/01~
113/12/31 
114/02/20  不適用  141,284,242  72,055,508  190,425,288  143,207,765  0.30000000  0.0  0.0  47,217,523  0.0  0.0  0.0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每半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惟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盈餘之分派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於彌補虧損並扣除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之30%,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本公司屬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之高科技事業,資金需求龐大, 故本公司之股利政策首要係考量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資金需求,以決定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比率,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公司考量財務、業務、公司經營面、資本結構和各項公積等因素,得將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提出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本公司無虧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3年
上半年 
113/01/01~
113/06/30 
113/07/31  不適用  122,491,164  18,793,078  141,284,242  141,284,242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每半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惟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盈餘之分派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於彌補虧損並扣除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之30%,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本公司屬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之高科技事業,資金需求龐大, 故本公司之股利政策首要係考量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資金需求,以決定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比率,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公司考量財務、業務、公司經營面、資本結構和各項公積等因素,得將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提出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本公司無虧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