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華邦電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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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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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2年 年度 |
102/01/01~ 102/12/31 |
1 | 103/06/17 | -4,335,975,926 | 206,563,678 | -4,187,772,044 | -4,187,772,044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並提繳稅款,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前項剩餘之數額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或年度決算為虧損,但於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後仍有可分配盈餘時,應先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得視業務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後,依下列原則分派: 一、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一~二。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十~十五。 三、其餘為股東紅利,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述之「員工」,於分配股票紅利時,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述「符合一定條件」授權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就可分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股利或以現金股利或以股票及現金股利等方式分派,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本公司係屬資本、技術及人才密集產業,現處成長及擴建期,可分配盈餘之分派,視未來之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後,以現金股利方式為優先,亦得分派股票股利,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保留盈餘及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及種類等,得基於因應經濟及產業景氣變動之必要,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需求及獲利情形,於適當時機辦理調整。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