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華邦電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3年
下半年 
113/07/01~
113/12/31 
114/02/18  不適用  22,702,752,318  601,001,229  23,161,218,512  23,161,218,512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前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有關股利之分配,考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需求,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扣除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之30%分配股利(但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1角時,公司得不發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50%,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第二十一條之表冊及議案,依法定程序,提董事會決議之。
前項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3年
上半年 
113/01/01~
113/06/30 
113/08/01  不適用  22,702,752,318  1,258,675,407  23,835,560,184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前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有關股利之分配,考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需求,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扣除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之30%分配股利(但每股股利未達新台幣1角時,公司得不發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50%,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第二十一條之表冊及議案,依法定程序,提董事會決議之。
前項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